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有關同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2022-03-02 09:05:00??來源:國家文物局 責任編輯:陳靜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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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有關同志就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答:文物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歷史與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和實物見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水下文物是文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水下文物保護,對于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國務院于1989年發布實施《條例》,在規范水下文物考古、加強水下文物保護管理、遏制盜撈水下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水下文物保護日益受到社會關注,水下文物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修改《條例》予以解決。 為確保高質量完成《條例》修訂任務,司法部、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征求中央部門意見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不斷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條例》修訂草案。2022年1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布修訂后的《條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修訂過程中,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物保護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具體部署。二是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水下文物保護工作的特殊性,有針對性地完善有關制度措施,解決水下文物保護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三是與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銜接。 三、《條例》關于水下文物保護管理體制和執法機制做了哪些規定? 答: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以及水下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情況,《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有關管理體制和執法機制:一是明確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責權限;二是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明確海上執法機關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執法職責,賦予其行政執法、治安管理和打擊犯罪等權限;三是要求各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執法協作,共享水下文物執法信息。 四、《條例》對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是根據水下文物保護特殊性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實施水下文物原址保護的重要手段。隨著水下文物資源調查和水下考古工作的進展,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的需求日趨增強。此次《條例》修訂根據形勢發展和實際需要,對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的情形、程序、保護措施等做了具體規定,為今后各地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增強了可操作性,具體制度包括:一是明確水下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水域可以劃定水下文物保護區;二是明確劃定調整水下文物保護區應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三是明確水下文物保護區應當制定保護規劃,明確標示范圍和界線,制定并公布具體保護措施;四是規定水下文物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 五、在加強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是水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和重點,《條例》在規范程序、加強管理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明確國內考古機構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要求和許可程序;二是明確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要求和許可程序;三是明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應當事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四是明確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的性質以及實物和資料移交等要求;五是明確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禁止性條款。 六、《條例》在調動各方力量共同參與水下文物保護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保護文物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修訂專門增加有關內容,以更好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護合力: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水下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水下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水下文物安全;二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下文物的義務;三是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發現疑似水下文物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文物主管部門,并有權向文物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為;四是要求有關單位充分發揮水下文物作用,提高全社會水下文物保護意識和參與水下文物保護的積極性。 七、下一步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我們將在積極開展宣傳貫徹《條例》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四方面工作:一是以國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成立和加強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水下文物保護統籌規劃,大力促進地方水下考古工作基地和隊伍建設。二是積極推進我國沿海和內陸重點水域水下文物資源調查,推動各地核定公布一批文物保護單位,劃定公布一批水下文物保護區。三是加強央地合作,組織實施一批重點水下考古項目,及時發布考古成果,加強水下文物展覽展示。四是健全海上聯合執法工作機制,適時開展我國管轄海域內重點區域的水下文物執法專項行動,打擊盜撈、走私水下文物等犯罪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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