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崔勇:一部接地氣、可操作性強的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法規
2022-03-02 14:30:00??來源:司法部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陳靜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一部接地氣、可操作性強的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法規 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員 崔勇 我國是海洋大國,有400多萬平方公里海洋面積和1.8萬公里海岸線,管轄海域內遺存著豐富的水下文物資源。加強水下文物保護,對于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特別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方面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水下文物保護具有分布廣、區域大、監管難等特殊性,1989年頒布實施的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雖然涵蓋了保護管理中大部分內容,但是較為簡略,缺乏實操性,實踐過程中往往難以把握具體細節。現在經過多年調查研究,結合工作實踐并聽取相關專家意見,2022年1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新版條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作為一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30多年的文物工作者,我深受鼓舞、感觸頗深,總體感覺新版條例更接地氣,更具有操作性。 原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記注冊,保護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審批工作,新版條例修改為:“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下文物的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下文物保護工作。”這一修改將國家文物局從具體的業務管理、審批變成了屬地管理,這樣就避免了國家文物局只能垂直對接省市文物局而無法涉及縣以下的文物主管單位,使得水下文物保護責任可以直接落實到具體屬地政府機關,使保護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新版條例第五條新增條款部分,確保了各級政府、單位和個人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上的法律和義務。第六條對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律義務也予以確認,特別是對水下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水域劃定公布為水下文物保護區,確保了執法依據和執法范圍,例如,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公布了臺山海域和汕頭海域兩處水下文物保護區,范圍清晰,內容明確,保護效果明顯。新版條例新增的第八條,將可能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為具體化、細致化,其中也包括了捕撈和養殖。以湖北丹江口水庫水下均州古城和山東東平湖須昌故城、清水石橋保護項目為例,在做水下調查時,仍存在許多網具捕撈和網箱水產養殖,網具不但對水下文物破壞較大,同時對水下考古人員的安全具有巨大的威脅,在劃定保護區后,根據保護需求,在禁止捕撈的同時也逐步清理了網箱,為水下文物保護工作掃清了障礙。新版條例新增的第十三條,首次將基本建設考古涉水部分納入其中,意義非凡。由于我國海域面積大,海岸線長,涉水的基本建設項目日益增多,面積和長度也越來越大、越來越長,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水下文物的概率非常高,水下文化遺產主動調查的工作量與陸地不同,人手不足、經費欠缺是制約調查的兩大因素,所以全域性質的摸家底水下考古調查很難全面鋪開,然而從海洋工程上說,物探調查的經濟成本和工程總量比可以忽略不計,但從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的角度出發,如果可以搭上大型基本建設的順風車,相當于啟動了一個區域的水下考古調查工作,作為摸家底的水下考古區域調查特點和成果體現在兩方面,要么是有重要發現的獲取性成果,要么是沒有任何發現的排除性成果,這兩個成果都是類似于田野基建考古項目的考古前置成果,可以有效防止水下文物遭受大型基本建設工程的破壞,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總之,新版條例既有參照田野考古、基建考古等相關規定,相關理念,又結合水下文物的特點和環境,可操作性強,容易落地推廣,對水下文物保護所遇到的種種情況,都有參照的意義,特別是對破壞、盜撈水下文物的執法打擊有了參照的依據和法律條款,具有一定的震懾力。 |
相關閱讀: